關鍵數字:憲法法庭今(19)日宣判「115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認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規定違憲,要求相關機關必須在判決公告日起2年內完成修法,以確保少年權益獲得更適當的保障,並符合憲法對少年保護的意旨。
📊 數據總覽:憲法法庭重磅判決解析
這項判決是繼憲法法庭於去年12月19日,以「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憲訴法修正案違憲失效,讓憲法法庭得以恢復運作後,又一重要里程碑。115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的核心,直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的規定,部分牴觸憲法。數據顯示,此規定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立即失效,相關機關則有2年的時間,必須依照判決意旨完成修法。
判決核心:少年保護事件「不得再行移送」之挑戰
憲法法庭指出,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的規定,禁止受移送法院為少年之利益再行移送案件,在實務上造成了極大的僵化。根據憲法法庭的分析,此限制已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156條,這兩條憲法條文明確保障少年的人格權,並課予國家特別保護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的義務。換句話說,當法律限制了法院為少年尋求更佳保護處遇的彈性時,它就偏離了憲法的核心精神。
聲請緣由:桃園少年個案凸顯制度僵化
這起聲請案的源頭,是一個相當具體的案例。桃園地檢署曾將一名涉及毀損罪的少年移送至桃園地方法院,但桃園地院卻以少年設籍花蓮且無其他現居地為由,裁定將案件移送至花蓮地院。然而,實際情況是,該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分別居住於桃園及雲林,他們迫切希望能將案件轉回桃園審理,以利後續程序進行。可惜的是,依據當時的規定,案件一旦移送,便不得再轉,使得法院無法依據少年的最佳利益調整管轄法院。
聲請人,也就是花蓮地院的邱佳玄法官,對於此制度的僵化提出了深刻的質疑。她認為,儘管此規定原意是為了避免少年法官之間相互推諉案件,導致少年淪為「人球」,但實際執行上,卻可能嚴重影響少年獲得適當保護的機會,同時也侵害了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並與憲法對少年應予特別保護的意旨相悖。邱法官更具體建議,未來修法可考慮規定為「受移送之法院,應得少年、法定代理人及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同意始得再行移送」,藉此兼顧程序安定性與少年權益。
憲法精神:保障少年人格權與國家保護義務
憲法法庭的判決,再次強調了國家在少年保護上的重要職責。根據判決理由,禁止再行移送的規定,未能因應少年實際居住環境的變動,導致法院在追求少年最佳利益時受到不必要的限制。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之人格權,而第156條則明確指出國家應保障兒童及少年之福利,並負擔教育之義務。這項判決的意義在於,它提醒我們,少年司法制度應以少年福祉為核心,而非僅是程序上的效率考量。此判決自公告日起,將直接導致相關條文失效,為少年司法實務帶來立即的改變。
未來展望:修法方向與權益保障新頁
此判決不僅宣告現行規定違憲,更明確要求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完成修法。在修法完成之前,憲法法庭也提供了過渡期的指引:受移送法院在調查後,若認定其他有管轄權的少年法院確實能使少年獲得更適當的保護,則「得裁定再行移送」。這是一個關鍵的彈性機制。此外,為了確保程序正義,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於少年法院所為的再行移送裁定若有不服,仍可提起抗告。這些過渡措施,旨在判決後立即提供實務操作的依據,避免權益真空。
數據告訴我們什麼?
這份憲法法庭的判決,無疑是臺灣少年司法制度邁向更人性化、更符合少年最佳利益的重要一步。數據顯示,從憲法法庭復活到如今對少事法做出違憲宣告,展現了其積極捍衛憲法精神的決心。未來2年內的修法進程,將是觀察政府如何落實憲法對少年特別保護義務的關鍵。這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修正,更是對少年司法理念的重新審視與提升,期許能讓每一位少年都能在最適合的環境中,獲得應有的保護與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