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新規引發美方警告 中方強烈不滿約見總領事

根據美國國務院於26日發布的最新旅行安全警告,香港因修訂《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對所有在港人士的電子設備查閱權限構成潛在風險。這項警告迅速引發中國外交部駐港公署的強烈反彈,特派員崔建春隨即約見美國駐港總領事伊珠麗,表達嚴正交涉與堅決反對,敦促美方停止干預香港事務及中國內政。

香港國安法細則修訂:電子設備查閱權限引發國際關注

數據發現,香港當局於23日修正《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賦予警務人員在特定情況下,可要求涉嫌違反國安法者提供其電子設備所需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這項修訂,不僅引發外界對隱私權侵害及執法權力擴張的憂慮,更導致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

解讀意義上,此舉意謂著,若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將構成刑事犯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10萬元(約新台幣41萬元)並監禁1年。美國國務院在26日的警告中特別指出,這項法律變革適用於所有在港人士,包括美國公民,無論是入境或僅經香港國際機場過境。此外,香港政府亦被賦予更大權力,可扣押任何被指稱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的個人電子設備作為證據。

產業影響方面,這項針對電子設備查閱權限的修訂,可能影響國際商務人士與旅客對香港資訊安全的信心,並促使各國政府重新評估其公民在香港境內的法律風險。

美方發布安全警告:公民隱私權恐受威脅

數據發現,美國國務院官網在26日明確發布香港旅行安全警告,指出現在拒絕向香港警方提供密碼或解密協助以查閱包括手機和筆記型電腦在內的所有個人電子設備,均屬刑事犯罪。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隨即轉發此警告,強調其適用範圍廣泛,涵蓋所有在港人士。

解讀意義上,該警告實質上提醒美國公民,在香港境內,即使是過境,其電子設備數據安全也可能受到新法規的影響。這不僅是對人身安全的提示,更是對數據隱私權潛在風險的警示,可能導致美國公民在香港使用電子設備時產生顧慮。

外交影響方面,此警告被中方視為嚴重干涉內政的行為,進一步加劇中美之間在香港問題上的緊張關係,可能影響國際商務人士與旅客對香港的信心。針對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的修訂,警務人員在合理懷疑下,可要求涉嫌違反國安法人士提供其電子設備密碼,不從者最高可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1年。此舉促使美國國務院發布旅行安全警告,指出這項法律變更適用於所有在港人士,包括美國公民,無論是抵港或僅經香港國際機場過境。

中港官方嚴詞駁斥:強調執法權合法性與國際慣例

數據發現,中國外交部駐港公署今晚公布,針對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就香港政府修訂《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發布所謂「安全警告」,特派員崔建春約見美國駐港總領事伊珠麗,表達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並敦促美方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干預香港事務和干涉中國內政。在此之前,香港政府亦於27日發表聲明,對「一些外國機構及政客、反華組織及媒體」對經修訂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發表的誤導資訊表示強烈不滿。

解讀意義上,香港政府發言人澄清,警務人員必須有「合理理由」懷疑電子設備可能包含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證據,並須向裁判法院申請並獲得手令授權後,才能搜查該設備。警方僅在依法獲得授權後,才有權要求提供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強調:

「絕非能隨便在街上要求普通市民取出其手提電話等電子設備並提交密碼。」

法理基礎方面,港府進一步引述多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例子,以佐證其執法權的合法性與國際慣例。聲明指出,許多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都授權執法人員在調查搜證過程中,要求相關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解密方法,例如:

  • 英國《2000年調查權力規管法》(Regulation of Investigatory Powers Act 2000)
  • 澳洲《1914年犯罪法》(Crimes Act 1914)
  • 紐西蘭《2012年搜查和監視法》(Search and Surveillance Act 2012)
  • 新加坡《2010年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 2010)

聲明還提到,美國聯邦政府和不同州,也容許執法機關在特定情況下,可要求相關人士就電子設備提供密碼或提供其他解密協助。

數據背後的啟示:主權爭議與隱私權衡的持續拉鋸

這場因《香港國安法》修訂細則引發的外交風波,不僅凸顯了中美兩國在香港主權與內政問題上的根本分歧,也反映了全球範圍內在國家安全與個人隱私權之間權衡的複雜性。儘管香港政府強調其執法具備合法性與國際先例,美國的旅行安全警告依然對國際社會發出了明確的訊號,即在香港的法律環境下,電子設備數據安全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議題。此事件的後續發展,將持續考驗各方在主權、人權與國際關係之間的平衡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