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監視器惹議!住戶走道攝錄鄰居出入,法官揭關鍵理由判未侵害隱私權

基隆一處社區近期發生一起因監視器引發的隱私權爭議,一名經營早餐店的林姓住戶在倉庫旁走廊架設監視器,卻遭鄰屋許姓住戶提告,主張其房屋後門出入作息被監錄,已侵害隱私權並造成精神壓力,進而求償新臺幣20萬元精神慰撫金。然而,法院審理後,以遠距拍攝共用走道不具隱密性為由,駁回了許姓住戶的請求,此判決為社區住戶間如何架設監視器劃定了新的界線。

事件緣起:社區監視器引發隱私爭議

這起爭議發生在基隆某社區。林姓男住戶在一處社區租用吳姓男子的房屋經營早餐店,並以自己的房屋作為倉庫使用,而許姓住戶的房屋則夾在兩者之間,三戶緊鄰。林男於112年10月在倉庫與許姓住戶房屋交界處的橫梁柱上安裝了一台監視器,進行全天24小時的攝錄。林男表示,安裝監視器是為了防範倉庫及早餐店過去曾發生的竊案,並避免有人在共用走道違規棄置垃圾,其拍攝範圍僅限於社區住戶共用的走道與出入口區域。

雙方主張與法庭攻防

許姓住戶主張,該監視器的角度與拍攝內容,涵蓋了其房屋後門的出入空間,且該後門是其與訪客進出的必經之路。許姓住戶強調,該區域需有社區大門鑰匙或由住戶帶領才能進出,並非不特定人可任意出入的公共空間,因此屬於合理保護的隱私期待範圍。許姓住戶認為,林男等人未經同意裝設監視器,透過影像取得其生活作息及進出後門人員的相關資訊,已嚴重侵害其隱私權,導致心理與生活產生極大壓力,身心俱疲,因此依民法請求林男與吳男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20萬元。

林姓住戶則辯稱,監視器設置於共用走道上梁處,目的是為辨識不明人士出入及避免違規棄置垃圾,屬於合理的安全維護措施,並非針對許姓住戶個人進行監控。林男進一步說明,拍攝範圍並未逾越必要程度,且已調整鏡頭,攝錄內容僅限於出入動線的概括畫面,並無放大、追蹤、散布或公開揭露許姓住戶個人資訊的情形,與實務上認定構成重大隱私侵害而須賠償的案例有所區別。

法官判決理由:遠距拍攝共用走道無隱密性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經查證現場環境與監視器影像後指出,該走道與社區對外的鏤空門扇大門相連,無論是社區大門內經過走道的人,或在大門外的人,均可清楚看見人員進出走道的情形,因此該區域不具備隱密性。法官認為,儘管監視器攝錄範圍包含許姓住戶房屋後門及門外出入空間,但在鏡頭調整前,許姓住戶的房屋後門僅佔畫面約五分之一,且為遠距拍攝,而非直接照攝房屋內部活動狀態。

考量林姓住戶設置監視器是為了防範房屋遭侵入及避免違規棄置垃圾,以維護居家安寧,其行為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因此,法院認定林姓住戶的行為並未不法侵害許姓住戶的隱私權,最終駁回了許姓住戶的求償請求。

後續觀察與社區管理建議

這項判決為社區住戶在共用空間架設監視器的合法性提供了明確的參考依據。它強調了監視器設置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拍攝範圍是否涉及「隱密性」空間的重要性。對於社區管理者與住戶而言,未來在規劃或設置監視系統時,應更審慎評估其目的、範圍與角度,確保在維護公共安全與防範犯罪的同時,也能兼顧住戶的隱私權益,避免類似爭議再度發生。此案也提醒各社區,應透過管理規約或住戶大會,明確規範監視器的設置與使用原則,以減少潛在的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