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每位官兵的性自主決定權,並杜絕營內性侵害事件,國軍近期再次援引法律規定與內部通報,嚴格要求各單位落實性別平等環境的建構。此舉旨在重申個人在「是否」、「何時」、「如何」及與「何人」進行性行為上,都應基於相互尊重與明確同意,以期徹底消弭不當人際互動,確保部隊的安全與和諧。
釐清「性交」定義與「強制性交」的法律責任
在保障個人性自主權的基礎上,理解法律對於「性交」行為的明確界定至關重要。根據《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所謂「性交」,係指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性侵入行為,包含「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以及「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這意味著,無論是直接的性器接觸,或是使用其他身體部位(如手指)或器物(如原子筆)進行侵入,若非出於正當目的,均構成法律所定義的性交行為。
一旦涉及違反意願的性行為,法律將嚴懲不貸。《刑法》第221條第1項明確指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將面臨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刑。這不僅是嚴峻的法律制裁,更是國家對個人性自主權不可侵犯的堅定宣示。
建立「完全同意」原則:國軍人際互動的基石
國軍強調,在任何性行為發生前,主動一方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必須確認對方是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進行。這項原則是確保性行為合法的核心,也反映了司法實務的見解。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14年度侵訴字第37號判決意旨便已闡明,性行為發生時,務必確保對方是出於自願情況。
「性行為的發生,必須以當事人雙方『完全清醒』且『明確同意』為前提,任何形式的強迫或趁人之危,均屬違法行為。」
為此,各級單位應依循國軍「軍紀通報第114011號」及「人事通報第11400013號」所律定之規範,持續對官兵進行教育宣導,強調嚴守人際互動分際。這包括深入理解「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與「國軍人際關係行為規範」,秉持「相互尊重」的精神,讓行為舉止「發乎情、止乎禮」,絕不逾矩。同時,幹部也應強化「知官識兵」的作為,細心觀察所屬官兵的行為異常徵候,掌握其營內外人際關係的樣態,以便提早發現潛在問題並及時處理。
深化管理與預防:共創性別平等與安全的部隊環境
除了法規宣導與行為規範,國軍更重視透過嚴謹的管理措施,從根本上消弭部隊管理的罅隙,預防性侵害事件的發生。幹部可參考國軍「人事通報第11400008號」的指導,運用建制組織功能,在午休、盥洗及夜間就寢等特定時間,落實人員管制及巡查。這類預防性措施,旨在確保官兵在營區內的隱私與安全,降低不當行為發生的可能性。
要建立一個真正性別平等的部隊環境,需要從多方面著手:
- 持續宣導:深化官兵對於《刑法》相關性侵害與性騷擾法規的認知,讓每個人都清楚自身權利與義務。
- 幹部培訓:強化幹部在人際關係管理、性別平等意識及異常行為辨識方面的能力。
- 環境營造:確保營區設施符合隱私保護原則,並建立暢通的申訴管道,讓受害者能安心求助。
- 零容忍政策:對於任何違反性別平等與性自主原則的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嚴格查處,絕不姑息。
展望與影響
國軍此次重申性自主原則及強化相關防範措施,不僅是對法律精神的貫徹,更是對部隊文化的一次深層次重塑。透過持續的教育、嚴謹的規範與管理,期待能逐步提升全體官兵的性別平等意識,共同打造一個相互尊重、安全無虞的軍旅環境。這不僅能有效防範性侵害事件,更能提升國軍的整體形象與士氣,讓每位為國家奉獻的官兵,都能在一個真正友善、尊重的環境中安心服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