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所有人屏息以待,期待京華城與政治獻金案的最終裁決時,臺北地院今日的宣判,卻讓兩位關鍵人物吳順民、張志澄雙雙獲判無罪,跌破眾人眼鏡。這份判決不僅揭示了法律認定上的嚴謹,更引發外界對政治與金錢界線的深層思考,特別是關於「政治獻金」與「京華城容積案」背後的複雜脈絡。
表象:起訴書描繪的爭議
這起備受矚目的案件,核心聚焦於應曉薇的助理吳順民,以及京華城監察人張志澄。檢方原先以「違背職務行賄」罪名起訴吳順民,指控他領取威京集團顧問薪資,並以應曉薇無給職顧問身分,多次參與京華城案會議,關切進度,涉嫌對公務員施壓。至於張志澄,則被控協助沈慶京尋找人頭,向時任臺北市長柯文哲捐款新臺幣210萬元,意圖影響京華城容積率的爭取。
這些指控在社會上引起廣泛討論,許多人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政商關係疑雲,期待司法能釐清其中的不法情事。然而,臺北地院今日的判決結果,卻為這看似板上釘釘的「京華城政治獻金案」投下了震撼彈。
真相:法院如何解讀「無罪」
對於吳順民的部分,臺北地院的合議庭指出,他於退休後並未任職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且其受應曉薇聘僱為「無給職顧問」,未具備法定職務權限。這使得法院對其是否屬於《貪污治罪條例》所稱的「公務員」產生疑義。判決書中明確提到:
「吳順民於退休後,未任職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且其受應曉薇聘僱為『無給職顧問』,未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對於是否可認定其屬貪污治罪條例所稱『公務員』有疑義。」
儘管吳順民在2017年至2024年間按月受領威京集團兆欣公司的顧問薪資,並同時身兼應曉薇的無給職顧問,頻繁參與京華城容積案件的相關會議,屢屢關切案件進度,這些行為「固極有不當,且可能造成承辦公務員心理壓力」。然而,法院最終認定,缺乏確切證據證明吳順民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的行為,也無證據顯示他知悉應曉薇收受賄賂,因此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諭知無罪。
而張志澄的無罪判決,則圍繞在對「明知」的認定。法院審理認為,張志澄雖受沈慶京指示,協助尋找人頭捐款給柯文哲210萬元,但他並未參與應曉薇及沈慶京於2020年2月間,拜會時任副市長彭振聲及時任臺北市長柯文哲的行程。因此,難以認定張志澄「明知」這筆捐款是賄款,至多僅能自行「推測」或「聯想」款項性質。北院合議庭裁定:
「張志澄基於職務,受沈慶京指示找人頭捐款給柯210萬元,無證據證明其『明知』為賄款,至多僅自行『推測』、『聯想』款項性質,且無證據證明張志澄參與或知悉鼎越公司的內部決議及相關情形,難認張屬共同正犯,自不得以共犯相繩,因此判定無罪。」
此外,法院也未發現張志澄參與或知悉鼎越公司的內部決議及相關情形,缺乏構成共同正犯的明確證據,最終也以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各方角力:法律界線的模糊地帶
這兩份判決凸顯了司法在認定「不當」與「違法」之間的細微界線。吳順民的案例,讓「公務員」身分的認定,以及「違背職務」的舉證成為關鍵。當一個人在退休後擔任民間企業顧問,同時又以民意代表助理身分關切特定案件時,其行為是否構成法律上的「行賄」,司法機關需要極為嚴謹的證據。這也反映出,在複雜的政商互動中,許多行為可能遊走在道德邊緣,卻未必觸犯法律的紅線。
張志澄的案例則聚焦於「主觀犯意」的證明。即便他協助尋找「人頭捐款」,但若無法證明他明確知悉這筆錢的「賄賂」性質,而非單純的政治獻金,則難以構成共同正犯。這對檢方在處理類似「人頭捐款」案件時,提出了更高的舉證挑戰,需要更確鑿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惡意」與「明知」。
深層影響:公眾信任與法治挑戰
這項判決無疑會對公眾對政治獻金透明度、政治人物與財團關係的信任感,帶來一定的衝擊。當法院認定某些行為「極為不當」卻仍判無罪時,大眾可能會質疑現行法律是否足以規範這些灰色地帶。這也可能促使未來對於《貪污治罪條例》中「公務員」定義、以及「違背職務」與「主觀犯意」的認定標準,進行更深入的討論與檢視。
畢竟,法律的最終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但當法律的嚴謹性與公眾的道德期待產生落差時,如何彌合這道鴻溝,將是臺灣法治社會必須面對的挑戰。
未解之問:正義的多元面向?
在這次京華城與政治獻金案的判決之後,我們不禁要問:當司法基於嚴謹的證據原則,判決行為「不當」者無罪時,公眾所期待的「正義」是否已然獲得伸張?這是否也意味著,在法治的框架下,仍存在著需要社會各界共同深思與改進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