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當局於星期一(3月23日)公布並即時生效《香港國安法》第43條修訂實施細則,其中最受關注的條文,賦予警方可要求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解鎖密碼,引發社會對個人隱私與執法權力界線的廣泛憂慮。
國安法細則擴大執法權:電子設備「強制解鎖」與物品充公
根據香港政府最新公布的《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執法部門的權力範疇顯著擴大。新條文明確指出,警務人員有權要求任何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指明人士」,提供其電子設備(如手機、電腦)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若拒絕配合,或提供虛假、具誤導性的資料,將構成犯罪,最高可處罰款新臺幣約40萬元(港幣10萬元)及監禁1年,提供虛假資料者甚至可能面臨新臺幣約200萬元(港幣50萬元)罰款及3年監禁。
此處的「指明人士」定義廣泛,不僅包含被合理懷疑涉案者,更擴及擁有、管有、獲授權接達、曾使用該設備,或知悉相關密碼與解密方法的任何人士。此外,修訂亦賦予香港海關更多執法權力,允許其在關口等「指明地方」檢取具煽動意圖的物品,即使無人被捕,只要有合理懷疑即可執行。同時,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警務處處長可要求發布者、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或網絡服務商,移除或禁制危害國家安全的電子訊息。值得注意的是,這些修訂由行政長官李家超及「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制定,無需經過立法會審議。
官方釋疑與公民隱私權爭議
對於外界對隱私權侵犯的擔憂,香港政府強調,此次修訂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中尊重與保障人權的規定,且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與合法權益。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立法會上嚴正駁斥「警方可隨意在街上要求市民解鎖電話」的說法,稱其「是錯的、是嚇人、誤導人」,並強調警方必須基於國家安全理由,向法庭申請手令,經批准後方能搜查相關電子設備。
然而,香港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補充說明,在極端及例外情況下,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將發生,且沒有合理時間申請手令時,執法人員仍可無手令行使相關權力。法律學者黎恩灝指出,條文訂明無需裁判官手令的情況,可能導致權力濫用,進而侵犯市民隱私權。他更憂心,即使有法庭手令,在國安法體制下,指定法官的獨立司法把關與監督作用恐受限制,且「指明人士」的廣泛定義,可能讓與調查無關的家庭成員或公司同事也被牽連,被迫提供資料。
人權資訊中心發出聲明,批評此修訂變相強迫被調查人自證其罪,嚴重侵犯隱私權與程序公正,因「指明人士」不得以「免使自己入罪」為由拒絕配合。法律評論員黃啟暘亦提到,相較於2014年「岑永根案」的裁決(警方無權強迫被捕人士交出手機密碼),《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的法律框架與一般刑事罪行調查不同,且香港廉政公署、證監會等機構過去也有要求提供解鎖密碼的案例,顯示警方此次權力擴大,旨在與其他執法機構看齊。
國際借鑒與香港細則的權力門檻差異
香港政府表示,要求提供電子設備解密方法並非香港獨有,並列舉了包括英國、澳洲、紐西蘭、愛爾蘭及新加坡在內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執法人員亦有類似權力。例如,英國《2000年調查權力規管法》規定,在國家安全等合理理由下,可要求披露受加密保護資訊;澳洲《1914年犯罪法》則授權警方在獲得裁判官批准後,可要求協助解鎖電子設備。
儘管如此,法律評論員黃啟暘分析,香港此次實施細則在警務人員行使權力方面,相較於英國等國家可能更為寬鬆。他解釋,在英國法例下,執法人員若要索取受查者密碼,通常需在搜查令之外,額外向法庭申請密碼手令,經過獨立司法審查,且索取密碼的程序與門檻較高,要求權力行使須具備「相稱性」。黃啟暘質疑,香港細則在取得搜查令後,執法人員即可直接行使此權力,缺乏額外的司法授權與審查,恐導致權力行使的門檻較低,對個人隱私的保障可能不如其他參考國家。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則認為,這項修訂並非加強警方權力,而是將警方的搜查權力「適應現時的情況」,明確涵蓋電子設備,以因應現代科技發展的需要。
展望與影響
《香港國安法》新修訂細則的實施,無疑在國家安全與個人隱私之間劃下新的界線。儘管港府強調其合法性與國際慣例,但法律學者與人權組織的擔憂不容忽視,特別是「指明人士」的廣泛定義、無手令搜查的例外情況,以及司法把關機制的獨立性問題。這項變革不僅重塑香港的法律執行環境,更將對市民的數據隱私、言論自由乃至日常生活產生深遠影響,考驗著香港如何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確保公民權益不被過度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