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州科大烏干達留學生人口販運案:苗栗貪官二審維持7年有期徒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24日就中州科技大學烏干達留學生人口販運案作出二審判決,依圖利罪維持對苗栗縣政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前副處長涂某有期徒刑7年的一審判決,惟褫奪公權年限由5年縮減為4年,並另行併科罰金新臺幣240萬元。此案源起於16名烏干達籍學生遭以高額獎學金及高科技產業實習為名誘騙來臺,實則被送往苗栗等縣市工廠從事超時勞力密集工作,案情涉及學校行政人員、仲介業者及政府官員多方共謀,性質嚴重。

案件起源:謊稱獎學金與高科技實習誘騙外籍生

本案起因於烏干達留臺學生向教育部提出投訴。根據調查,中州科技大學柴姓學務長及藍姓、林姓主管等人,於2019年11月間涉嫌以謊稱提供高額獎學金、安排至高科技產業實習等詐術,誘騙16名烏干達籍人士以留學名義入境臺灣。然而,這些學生抵臺後,隨即遭以積欠來臺旅費新臺幣10萬700元、每學期學雜費6萬餘元等不當債務加以約束,實際上被透過陳姓業者仲介,派往苗栗縣等地工廠從事工時超長且報酬顯不相當的勞力密集工作。

這些烏干達學生原本懷抱著將高科技產業經驗帶回母國、協助發展烏干達科技產業的理想來臺,卻在期待落空之餘,甚至面臨無法返國的困境。外籍生的投訴引起中央主管機關高度重視,隨即要求展開全面調查。

專案調查:四次搜索揭露官商勾結脈絡

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奇曉指揮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民署彰化縣專勤隊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等單位,組成聯合專案小組展開偵辦。專案小組歷經四次搜索、扣押相關證物後,循線查獲苗栗縣政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涂姓副處長等人,涉嫌違背職務為陳姓業者護航。

調查顯示,涂姓副處長及廖姓科員對於人口販運勞力剝削的不法情事,原應依法調查並予以裁處,卻反而作出無違反《就業服務法》及《勞動基準法》之認定結論,並將不實內容登載於公務文書上加以行使。此外,陳姓業者為確保廖姓科員的調查不波及烏干達籍學生實際工作的工廠業者,更委託熟識廖姓科員的徐姓男子以招待餐敘等方式,要求廖某違背職務登載錯誤資訊,官商勾結情節昭然若揭。

檢察官蔡奇曉訊問後認定,涂某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重大,且有逃亡及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顯示本案情節之嚴重性。

案情延伸:移民署人員遭利用查詢逃跑學生

專案小組在偵辦過程中另發現一項令人矚目的情節:一名烏干達籍學生不堪長期打黑工而出走逃跑,中州科技大學李姓行政人員竟透過關係,聯繫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劉姓副隊長,要求其利用職務權限查詢該名逃跑烏干達學生的去向,顯示本案涉及層面已超出單純的勞動剝削範疇,延伸至公務體系的職權濫用。

司法判決:二審維持重刑,褫奪公權略有調整

彰化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涂姓前副處長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臺中高等分院二審審理後,維持有期徒刑7年之判決,惟將褫奪公權年限調整為4年,並增加併科罰金新臺幣240萬元。本案的關鍵刑事責任認定如下:

  • 涂姓前副處長:依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併科罰金240萬元
  • 柴姓學務長及藍姓、林姓主管:涉嫌以詐術誘騙16名烏干達籍學生來臺
  • 陳姓業者:涉嫌仲介外籍生從事超時勞力工作並從中牟利
  • 李姓行政人員:涉嫌利用移民署人員查詢逃跑學生去向
  • 廖姓科員:涉嫌受業者施壓,於公務文書登載不實資訊

展望與影響:強化外籍生保護機制刻不容緩

本案揭露了臺灣外籍留學生招募機制中潛藏的結構性漏洞。以「高額獎學金」與「高科技實習」為招募誘因,實則將外籍生轉化為廉價勞動力,不僅嚴重損害臺灣的國際教育形象,更涉及人口販運的重大人權問題。此案二審判決確立了政府官員為不法業者護航的刑事責任,具有重要的司法標誌意義。

截至2024年,教育部及相關主管機關已就外籍生招募及實習管理機制展開檢討。然而,本案所暴露的官商勾結、公務文書登載不實及移民署職權濫用等多重問題,顯示單靠事後司法追訴仍有其局限。建立更嚴格的事前審查機制、強化外籍生申訴管道,以及落實跨機關橫向聯繫,方能從根本上杜絕類似案件再度發生,維護臺灣作為國際教育目的地的信譽與外籍學生的基本人權保障。

常見問題解答

中州科大烏干達留學生人口販運案的主要犯罪手法為何?

本案主要犯罪手法為以謊稱提供高額獎學金及安排高科技產業實習等詐術,誘騙16名烏干達籍人士以留學名義來臺,抵臺後再以積欠旅費及學雜費等不當債務加以約束,透過仲介業者將其派往工廠從事超時且報酬顯不相當的勞力密集工作,構成人口販運中的勞力剝削行為。

苗栗縣政府涂姓前副處長為何被判刑?

涂姓前副處長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原因在於其身為政府官員,對於人口販運勞力剝削的不法情事,應依法調查並予裁處,卻反而違背職務,作出無違反《就業服務法》及《勞動基準法》的不實認定結論,並將不實內容登載於公務文書,實質上為不法業者提供庇護。

二審判決與一審有何不同?

臺中高等分院二審維持一審有期徒刑7年的判決,但將褫奪公權年限由5年縮減為4年,並新增併科罰金新臺幣240萬元,整體而言維持對涂姓前副處長的重刑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