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於23日宣布,正式修訂《港版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新增「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並即日起生效。這項修訂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直接公布施行,繞過了正常的立法程序。根據新條文規定,未來若警方調查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等罪行時,可要求相關人士提供手機或電腦密碼及其他解密方式;若拒絕配合,最高可處以10萬元港幣罰款及監禁1年,引起各界高度關注。
事實陳述與新規細節
本次《港版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的修訂,核心在於賦予執法人員更廣泛的電子設備調查權力。根據香港特區政府的公告,當警方懷疑有個人涉嫌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罪行時,有權要求該指定人員提供其電子設備的密碼或任何解密方法。細則中明訂,任何人若不配合警方要求進行解密,即構成犯罪行為,將面臨高達10萬元港幣(約新臺幣40.8萬元)的罰款,並可能處以最長1年的監禁。此外,若提供虛假陳述,罰則將大幅提高至50萬港幣(約新臺幣200萬元)罰款及3年監禁。值得注意的是,新細則也明確指出,個人不得以將違反保密責任或其他限制為由,拒絕遵從警方的解密要求。BBC報導亦提及,此次修法同時賦予香港海關權力,可扣押任何被認定具有「煽動意圖」的物品。
各方反應與法規爭議
關於此次修訂,各方呈現出不同的立場與觀點。香港政府方面,自2020年頒布實施《國家安全法》以來,一直宣稱此法旨在有效打擊恐怖主義、分裂國家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維護香港的穩定與繁榮。行政長官李家超直接公布實施,強調其推動國安法實施的必要性。
然而,這項新規也引發了異議人士的強烈批評。他們認為,此次修訂進一步擴大了政府的權力,並可能被用作打壓異己的工具,對個人的隱私權和言論自由構成威脅。BBC報導則指出,雖然其他國家也有賦予執法人員調查電子設備權力的相關法規,但這類規定通常是針對刑事犯罪的調查;相較之下,香港《國安法》所涵蓋的罪行範圍廣泛且定義模糊,例如分裂國家、顛覆政權及勾結外國勢力等,這使得執法權力的界限變得更難以釐清。
《港版國安法》背景補充
《港版國安法》是在2019年香港發生大規模「反送中」示威活動後,於2020年由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在香港頒布施行。該法案旨在填補香港在國家安全立法上的「漏洞」。除了對電子設備的調查權力擴張外,《國安法》本身也允許在特定情況下進行閉門審訊,這進一步引發了外界對其透明度和公平性的疑慮。這些條文的實施,持續影響著香港的法律環境與社會氛圍。










